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854号
原告:上海***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968号4幢3层U区326室。
投资人:张金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红波,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原告上海***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2.20元,减半收取计1,981.10元,财产保全费用1,435.50元,均由原告上海***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莹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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