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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登邦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5810号
原告: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邵军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登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吴寿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登邦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庭审审理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0元,由原告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莹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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