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5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标、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09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355,182.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实,除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标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预售商品房、查封外地牌照车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985.3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商业保险、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应收账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全国法院系统有多起案件涉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5执1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顾首明






书 记 员


邱 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