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112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庆,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15日、2021年3月24日多次对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或股权等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的线下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承办人于2021年3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丁金辉,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建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