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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竹泓镇冯家村****。
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庆。
关于***与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0)沪74民终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支付人民币25万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经依法传唤,其仍未到庭,经现场调查,其于2019年3月搬离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经营场所,另其注册登记在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已委托相关法院代为调查,目前其去向不明,本院已网上追查其下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12368诉讼服务平台,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戚润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