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2181号
原告:苏州泠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跨南路2号大丰收商业广场1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阚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黄超,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800弄35号。
法定代表人:谢关明。
原告苏州冷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冷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冷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0元,减半收取3940元,由原告苏州冷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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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