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022民初3596号
原告: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楼****801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品怡园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4417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一家装饰装修公司、被告有从事装饰装修的技术、经验、团队;自2014年起,原告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即原告将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将交由被告施工、被告包工包料,原告对全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款分配方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5款约定:凡乙方在公司负责的每项工程,公司均按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总额(不包括公司管理、税金等费用)的33%提成(9.0折以内每优惠3%,公司少提取管理费1%,依次类推,9.0折以下部分全部由公司承担)水电改造按33%提取管理费,基础增项按20%提取管理费,并以现金方式结算。如果没有书面特殊约定,一切均按此规定执行。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固安县的孔雀城项目,双方的合作进入到2018年度后,被告负责的工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并集中爆发,如被告从客户处收取工程款后不向原告上交、拖欠材料款、拖欠劳务费、从原告处借款不归还等,对原告商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原告屡次要求被告核对账务、解决问题,但被告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在原告强烈要求下,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与原告就双方合作期间的账目进行核对,形成了明细《**工地收付款一览表》,并汇总为被告欠付工程款统计表,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程款444176元,并在上述文件签字。但被告在对账后拖延支付,并最终失联,原告无奈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第一项诉求,原告有证据支持的被告同意依法履行,对原告的第二项诉求没有约定,我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原告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即原告将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将交由被告施工,被告包工包料,原告对全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款分配方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5款约定:凡乙方在公司负责的每项工程,公司均按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总额(不包括公司管理、税金等费用)的33%提成(9.0折以内每优惠3%,公司少提取管理费1%,依次类推,9.0折以下部分全部由公司承担)水电改造按33%提取管理费,基础增项按20%提取管理费,并以现金方式结算。如果没有书面特殊约定,一切均按此规定执行。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固安县的孔雀城项目,于2018年8月13日,原被告就双方合作期间的账目进行核对,形成了**工地收付款一览表,并汇总为被告欠付工程款统计表,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程款444176元,并在此二表上签字确认。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尚品怡园工长登记表、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被告工地收付款一览表、欠付工程款统计表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将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原被告之间合作承揽关系约定明确,对账清楚,且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44176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即应依法依约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项。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虽未约定,但考虑到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应对原告支付部分利息予以补偿为妥。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4176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17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8元,减半收取计40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