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1022民初3504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15899152B
法定代表人:孟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3206609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幸福物业公司)、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尚品装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幸福物业公司、尚品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9月11日,我准备装修在河北省固安县叠拼毛坯房时,发现楼上洗漱间楼顶板被钻洞,楼顶板上的下水管道被修改得乱七八糟,地面上有四泡屎。一开门臭气熏天,清扫释放后,仍然很臭。我楼房的备用钥匙放在幸福物业公司处,三被告未通知我,私自进入我的楼房,进行了破坏和污染,严重侵犯了我的权利,且破坏楼板、改动下水管道没有报请建筑设计院批准、没有备案,造成了安全隐患。事发后三被告狡辩、推托,因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幸福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2、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3、尚品装饰公司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100000元、误工费、交通费18329元,4、幸福物业公司对楼板和管道进行修复、检测,产生的费用由尚品装饰公司负担。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上下相邻居住,我住原告楼上,去年我对房屋进行装修,由尚品装饰公司装修。楼房是复式的,当时工人说楼下卫生间马桶不通,洗手盆下水也不通,工长找幸福物业公司,幸福物业公司来看了,幸福物业公司同意把原告房屋打开,换下水管道,换的过程中,马桶位置由西面换到东面,换好后,装修队是没有将原告楼顶磨平,我认为与无关,我无责任,不同意负担1000元。
被告尚品装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公司是基于与被告**订立的装修合同和增项工程变更单进行的施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诉状中称的不干净的东西不是我公司员工所为,我公司基于被告**的要求对下水管道进行改造,时间在2017年5月23日至6月4日中的一个上午,施工时间不到三个小时,施工完毕后即撤出原告房屋,我公司在被告**房屋施工时,有简易坐便器,基于该两点事实,我公司没有必要在原告房屋内实施不干净的行为,特别强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我公司员工所为,在2017年6月中旬后,涉案整栋房屋由于大量漏水,被告幸福物业公司组织员工进行维修,有大量人员有机会进入原告房屋,被告**陈述的事实,我公司基本认可,我公司在原告房屋施工完毕离开后,曾找到幸福物业公司,要求拿到钥匙,对楼顶进行修复,幸福物业公司称由于进行过漏水施工,原告房屋的钥匙找不到了,此事就搁置了。本着息事宁人原则,我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楼顶修复及补偿共3000元。
被告幸福物业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相邻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楼顶板的洞是被告**为装修房屋由被告尚品装饰公司所钻,我司与原告的财产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我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收房时同意预留钥匙,我司在巡检时发现原告的楼顶板被钻洞,用钥匙打开房门,请被告尚品装修公司妥善处理,我司使用原告的钥匙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事发后,我司积极进行协调达两个月,因原告的要求太高而协调失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河北省固安县孔雀城秋月园小区,由被告幸福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系该小区0501020501叠拼楼房业主,被告**系该小区0501020701叠拼楼房业主,原告与**的房屋上下相邻,***系****。2016年3月17日,***与被告尚品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尚品装饰公司对**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施工中于2016年5月23日至6月4日期间,因**楼房卫生间马桶、洗手盆下水不通,尚品装饰公司在**与原告相邻的楼板上另外开孔,安装了马桶、洗手盆的下水管道,后对原告楼房的楼顶板未做处理、修复。2016年9月,幸福物业公司因漏水问题进到原告房屋施工维修。后幸福物业公司因钥匙的房号标签脱落,不能确认原告的楼房钥匙。2017年9月11日,原告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卫生间开孔安装下水管道未做处理、修复,室内有粪便等情况,与三被告协商未果,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幸福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2、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3、尚品装饰公司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100000元、误工费、交通费18329元,4、幸福物业公司对楼板和管道进行修复、检测,产生的费用由尚品装饰公司负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4项请求为自己修复楼板管道、幸福物业公司负责协调、修复费用由尚品装饰公司负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尚品装饰公司提供的装饰装修合同、收据、付款记录、平面图、施工情况记录、证人**证言,幸福物业公司提供的预留钥匙记录表、承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对原告与**系上下邻居、幸福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持有原告房屋钥匙、尚品装饰公司承揽**楼房装修工程、对**楼房卫生间开孔安装下水管道后未处理、修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等事实,有证据证实,且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相邻关系纠纷,幸福物业公司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不能成立。对原告主张的其房屋内有粪便的事实,原告提供了照片证明,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因处理其房屋卫生间楼顶板被开孔安装下水管道未做处理、修复等事受到的损失,其虽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但这种损失是必然会产生的、是客观情况,**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损失;幸福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物业的管理人又持有原告房屋钥匙、准许尚品装饰公司人员进入原告房屋、在2016年9月因漏水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时通知、谨慎注意等义务,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尚品装饰公司认可改装下水管道后未进行处理、修复,对房屋内的粪便虽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无关,尚品装饰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其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和补偿;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各1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请求为自己修复楼板管道、幸福物业公司负责协调、修复费用由尚品装饰公司负担。现幸福物业公司同意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予以协助,原告未开始修复,且原告表示修复费用需修复后才能确定,因费用数额未确定,本案中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无法支持,对此,双方可在以后另行解决。对原告要求尚品装饰公司精神损失费50000元、误工费、交通费18329元的请求,被告未认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且其请求与前面的请求有重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付原告***损失1000元(本院开户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户名:固安县人民法院,账号:13×××4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原告***负担870,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品怡园(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