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豪雅橱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5民初3821号
原告: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欧景花园(三期)11号楼A座702(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文,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豪雅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单元2楼214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玲,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拓公司)与被告成都豪雅橱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文、被告豪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玲、粱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豪雅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给森拓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52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豪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森拓公司与豪雅公司签订《家具定制合同》,约定森拓公司向豪雅公司定制合同总价360000元的家具,由豪雅公司进行测量设计、生产、运输、安装、售后等,并于2017年8月5日交货,该批家具用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九方商场。合同签订后,豪雅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家具产品,且其交付的家具产品并非合格产品,无相关国家认可合格标识,缺少家具组装配件(五金件),需重新进行裁切、开槽等,安装好的一部分家具产品出现缝隙过大、表面划痕、安装错位等严重问题,一直无法交付森拓公司验收,森拓公司多次督促豪雅公司进行处理,但豪雅公司无故拖延并不履行合同义务。鉴于豪雅公司的行为导致森拓公司延误工期,商场多次敦促森拓公司交付承包项目,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森拓公司只好另行组织技术匠人,重新购买原材料、板材及五金件,完成现场重新制作,至2017年8月30日完工。森拓公司为此花去重新组织技术匠人现场加班制作费用125600元、重新购买原材料五金件等费用61052元,工人交通住宿餐费补贴1863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豪雅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森拓公司的经济损失。森拓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豪雅公司辩称,1.豪雅公司依约履行完毕合同,在履行中依照森拓公司要求增加工程,工程已于2017年8月25日交付,书城开业当日投入使用;2.豪雅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豪雅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及增加的夹层和二楼的书柜定制。请求驳回森拓公司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森拓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家具定制合同》、森拓公司员工娄辉勇与豪雅公司负责人粱益的微信聊天记录;森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上与豪雅公司负责人粱益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森拓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森拓公司员工与张俊微信聊天及工钱转款记录,证明豪雅公司违约后,森拓公司请张俊组织工人加班制作涉案承揽工程,并向张俊支付工钱,由此给森拓公司造成的损失20490元。豪雅公司对转款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微信记录,认为微信内容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以上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2.森拓公司员工向工头赵卫丰转款支付工钱,证明豪雅公司违约后,森拓公司请赵卫丰组织工人加班制作案涉承揽工程,并向赵卫丰支付工钱,给森拓公司造成的损失105110元。豪雅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以上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3.出库单,证明由于豪雅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制作案涉工程,森拓公司另行购买材料,给森拓公司造成的损失61052元。豪雅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以上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豪雅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成都市中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森拓公司与成都市中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成都中航城九方购物中心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该工程所包含的项目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进一步证明豪雅公司履行了家具定制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增加部分的定作及安装,且质量全部合格。森拓公司对成都市中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三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且无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不符合证据形式,但同时表示证明内容属实;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性不予认可,无盖章,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成都市中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应属书证,且森拓公司对该书证证明内容无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竣工验收报告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网络截图,证明新华文轩九方购物中心书城于2017年8月25日开业,该书城使用豪雅公司制作的家具,豪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森拓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截图是网络截图与本案无关。以上证据,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各方一致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森拓公司承包了成都市中航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成都中航城九方购物中心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2017年7月26日,森拓公司(甲方)与豪雅公司(乙方)签订《家具定制合同》,由森拓公司将成都九方购物中心书城的书柜交由豪雅公司定制,包括从设计至安装完毕,同时该合同载明“二、金额:总金额暂定叁拾陆万元整(大写)¥360000.00元(暂定单价¥360.00元/㎡)……三、付款方式:测量出图、确定图纸、选好所有材质确定生产需交于乙方30%预付款,货到交于乙方货款80%、完工验收收全款(分批次进度付款)……六、交货时间:2017年08月05日。按照交付定金的日期开始计算(具体时间随所选产品的工艺不同而变化)……七、验收标准及方式:乙方应做到乙方确定材料、工艺、样式所选无异!……九、违约责任:1、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如中途变更订做,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家具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按成本价格给予甲方,不同意部分由乙方负责。2、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变更标的物的数量、规格、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确认后中途废止合同,因赔偿乙方原材料总值60%-80%的违约金。(3)甲方如无故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有森拓公司盖章及签字,豪雅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豪雅公司进行了相关家具定制工程。
森拓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起诉来院。
审理中,(一)森拓公司和豪雅公司均提供了森拓公司员工娄辉勇与豪雅公司负责人粱益的微信聊天记录、森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上与豪雅公司负责人粱益微信聊天记录,森拓公司拟证明:豪雅公司施工缓慢,森拓公司向多家供货商购货,豪雅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森拓公司重新购货;豪雅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直到2017年8月31日豪雅公司都还没有完成交付义务。豪雅公司则认为,双方通过微信增加了《家具定制合同》外的内容,将商场二楼的部分书柜交给豪雅公司定制,且豪雅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并交付森拓公司。(二)森拓公司和豪雅公司确认《家具定制合同》仅涉及成都九方购物中心书城一层的书柜,二楼的书柜系由德阳一家公司承揽,后二楼原承揽方因环保整治无法完成合同,中途退出,森拓公司要求豪雅公司协助完成二楼书柜定制工程。豪雅公司表示增加的工程量还包括夹层的书柜,对增加的定制工程量双方协商由豪雅公司负责采购、定制但不负责安装。在环保整治的大环境下,豪雅公司积极想办法,完成了书柜定制并协助完成安装。因增加定制量,双方在《家具定制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事实上也应作相应的变更。(三)森拓公司述称豪雅公司存在延期交付产品,交付产品非合格产品、缺少五金配件、部分家具产品需重新裁切、开槽,部分安装产品缝隙过大、安装错位等违约行为。森拓公司由此重新购买原材料、板材及五金件,组织工人重新制作,造成损失有:加班制作费、重新购买原材料费、工人交通住宿餐费。
本院认为,森拓公司与豪雅公司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经双方签章确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豪雅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森拓公司损失的确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豪雅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付产品的违约责任。《家具定制合同》约定交货时间“2017年08月05日。按照交付定金的日期开始计算(具体时间随所选产品的工艺不同而变化)”,双方确认案涉合同仅涉及成都九方购物中心书城一层的书柜。结合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陈述事实,可以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森拓公司增加了工程量交由豪雅公司制作,而对于新增加的定制量,双方并未通过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时间。本院认为,案涉《家具定制合同》虽约定了交货时间,但案涉合同涉及定制量仅限成都九方购物中心书城一层的书柜,在森拓公司增加定制工作量后若仍根据《家具定制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以确定违约责任显失公平,且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豪雅公司在定制工程中并无懈怠、拖延。故本院认为,对于森拓公司主张豪雅公司存在延期交付产品的违约行为不予确认。
(二)对森拓公司称豪雅公司提供的家具产品存在缺少五金配件、部分家具产品需重新裁切、开槽,部分安装产品缝隙过大、安装错位等违约行为,本院认为,森拓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森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豪雅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森拓公司需重新购买原材料、重新制作,并且由此产生加班制作费、重新购买原材料费、工人交通住宿餐费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森拓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对森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森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9元,由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赖 伟
人民陪审员  常渝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