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豪雅橱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2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欧景花园(*期)**号楼*座702。
法定代表人:林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豪雅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豪雅橱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向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