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终4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林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鸿鑫,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沈河区。
上诉人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伤者***受雇于实际施工人**贵,本案争议焦点为***受伤的工程系**贵承包于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是承包于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审查,2015年10月29日的“委托书”,其内容为: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深圳森拓装饰公司关于华润项目、华强项目、雪花啤酒项目工地的人工费工程款往我公司项目经理**贵银行卡上支付。又根据2016年1月28日“最终结算协议”,其内容也载明由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的所有工程(铁西万象汇会员中心及灯箱工程,华强金廊城市广场样板间及会所,万象汇雪花鲜酿工厂,其他零星工程等)。谭明贵在落款处以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字代表的身份签名。结合上述两份证据,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款分别转给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贵个人,是基于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指示,而原审以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别转款为由,认定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贵不是同一主体,从而认定伤者***受雇于**贵及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判决其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与上述证据相矛盾,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银水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