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攀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3637号
原告:四川森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9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证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欧景花园(三期)11号楼A座702。
法定代表人:林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63号飞亚达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森攀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森拓建筑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日,原告四川森攀木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森攀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四川森攀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