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乾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存款人民币474775元(账号:40×××53)。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存款人民币474775元(账号:40×××53)。******
上述存款冻结被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894元,申请人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