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982号
申请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791491730,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4甲3号(34甲3-1门)。
法定代表人:闫新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越,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5933575305,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泰广场C栋15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710192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202。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1429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担保金额1001429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共计100142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维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梦娟
书 记 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