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3民初5601号
申请人:沈阳翼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99号源增大厦13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天硕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拉古产业区内B区抚顺恒通钢管有限公司以东拉古变电所以北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翼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硕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翼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硕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并以担保人杨振业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热闹路66号(1-6-2),建筑面积31.5平方米,新档案号为2-2-0189767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振业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热闹路66号(1-6-2),建筑面积31.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新档案号为2-2-0189767);
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硕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