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翼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99号源增大厦13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业,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天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拉古产业区内B区抚顺恒通钢管有限公司以东拉古变电所以北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辽宁天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翼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天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天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翼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4.0715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天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