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183号之一
之一
本院2022年8月2日对原告绵竹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2)沪0109民初718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09民初718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4段中“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晨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