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149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1123号6幢4层F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2021)487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人民币(币种下同)121,71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25.73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440.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086.31元(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以上金额合计124,527.04元;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胡汇哲
审 判 员
金联涌
书 记 员
钱明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