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70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倾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
法定代表人:陈传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潇洁,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iv>
法定代表人:应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世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上海倾悦贸易有限公司与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3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货款447,702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7.7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1.于2022年1月26日之前支付货款2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007.77元;2.于2022年5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207,702元;3.2022年1月26日之前由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2万元消费卡给申请执行人,收到消费卡后即不再主张违约金4万元;4.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将仍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事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倾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9民初13429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周 浩
审判员 金华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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