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56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85227584X。
法定代表人应臻,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孟铭原
审判员  蒋 洪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