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谭追来,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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