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

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谭追来,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