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12358号
原告:上海震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88号1幢267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1123号6幢4层F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震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8.97元,减半收取为2,254.4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