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

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365号之一
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谭追来,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棋、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因管辖权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0.75元,财产保全费2,960.50元,合计7,271.25元。由原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