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407号湖南信息大厦9楼9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B座8、9、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0日作出(2022)京02财保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980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冻结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89803.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裁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9803.5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