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6124号
原告: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19号院2号楼8层806、8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市政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海外津贴差额34375.25元、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海外津贴差额44347.27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0916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回国后隔离费及路费7770元;4.原告不支付被告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56565.57元;5.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169.76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021年3月27日入职原告,任项目经理兼物资部经理,工作地点位于格鲁吉亚E60高速公路***了提-海威路段升级改造F1项目,双方签订期限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23日被告递交辞职申请书,2022年6月23日办理离职交接。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裁决。原告认为,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在岗期间全部劳动报酬,不存在拖欠海外津贴、工资及加班费等问题。被告私自回国,原告不应报销被告隔离费用和路费。被告主动辞职,原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认可仲裁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2日,**提起本案前置劳动仲裁,请求中建市政公司:1.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津贴差额34375.25元、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津贴差额44347.27元;2.支付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3月18日基本工资34972.8元;3.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11月13日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1584元;4.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11月13日海外突发事件津贴23220元;5.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回国后隔离费及路费7770元;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933.25元;7.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6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3173.5元。2022年9月20日,***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204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海外津贴差额34375.25元、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海外津贴差额44347.27元;二、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0916元;三、中建市政公司为**报销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回国后隔离费及路费7770元;四、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56565.57元;五、中建市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169.76元;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随后,中建市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双方对下列事实无争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6月23日,**任项目经理兼物资部经理,主要工作地点位于格鲁吉亚E60高速公路***了提-海威路段升级改造F1项目,双方签有期限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书面劳动合同。中建市政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个人每月应承担的部分为948元,住房公积金个人每月承担1080元。**月基本工资为9000元,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月底支付上月19日至本月18日期间的工资。
双方对下列事实存在争议:
一、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海外津贴差额
**主张每月工资构成另有海外岗位津贴2190美元以及35美元/天的海外地区津贴、5美元/天的野外工作津贴,中建市政公司未足额发放海外津贴。中建市政公司对**主张的工资构成和金额均不持异议,但主张海外津贴系其单位支付员工的额外福利,并非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与产值挂钩,计算天数是实际留居海外的时间。
经查,中建市政公司高煜晨曾向**发送微信,内容显示:**2021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包含绩效奖金、效益奖金、海外津贴,其中海外津贴46982.41元。此外,2021年6月至12月《格鲁吉亚F1项目员工海外津贴明细表》中分项包含海外岗位津贴、海外地区津贴、野外工作津贴,且与**主张的标准一致,该明细表根据当月出勤天数、津贴标准、产值完成率、员工考核系数等核算实发工资。根据上述明细表及双方陈述,中建市政公司共计向**发放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海外津贴折合成人民币为13000元,发放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海外津贴42016.58元、16219.35拉里。庭审中,双方认可美金换算成人民币的汇率为1:6.45,拉里换算成人民币的汇率是1:2.05。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岗薪标准执行,但未约定具体薪资标准。《中建市政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薪酬类别有年薪制、岗位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的薪资构成包括岗位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效益奖金、单独事项奖罚、津补贴。海外员工津补贴包括基本津贴、专项津贴和选择性津补贴。基本津贴包括地区津贴、海外工龄津贴、海外岗位津贴。专项津贴包括野外工作津贴、突发性事件补贴。格鲁吉亚地区津贴35美元/天;海外岗位津贴分固定和浮动两个部分,项目班子成员海外岗位津贴固定部分占60%、浮动部分占40%,其他员工海外岗位津贴固定部分70%、浮动部分30%;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5.考勤管理5.2.因海外业务管理的特殊性,海外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发生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工作的情况,各单位应统筹安排海外员工调休及年休,保障职工正常休息权益”。2021年6月6日,中建市政公司作出《关于调整格鲁吉亚E60高速公路***了提-海威路段升级改造项目海外津贴计算方式的通知》,载明:“海外津贴计算方式调整:海外津贴每月核算一次,员工全额海外津贴将根据每月产值完成情况进行核算”。2021年6月7日,中建市政公司作出上述通知的补充通知,载明:“计算方式适用于P7职级(含P7职级)及以上员工,试用时间3-6个月……通知和补充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中建市政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传达上述通知。**主张薪资调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微信群通知的形式持有异议。
二、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基本工资
**自2021年11月14日回国休假,2022年2月17日被安排至北京三里河项目工作。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对2021年11月14日至12月18日的基本工资已给付无争议,即收入台账显示的2021年11月、12月实发10345.65元、3247.86元。
**主张中建市政公司拖欠其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基本工资未支付,其中2021年2月16日之前的基本工资为每月9000元、2021年2月17日之后实发工资为每月6912元,并据此计算未支付工资。中建市政公司主张,**仅享有普通年假16天,公司的年休假和冬休假不同。海外工作满一年可以休年休假35天,可以回国并报销路费;冬休是因海外天气严寒,换岗调休30天,发放基本工资,超过一个月视为待岗,不发放工资。**工作不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虽然项目经理同意**回国冬休,但是**在没有走完调配审批流程前私自回国;之后,由于**申请不再前往海外项目工作,故于2022年2月18日将**调往北京三里河工作。因此,因前期**处于待岗状态,之后因审批流程没有申报完毕导致调往北京三里河项目工作后没有考勤记录,便未支付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2月17日基本工资。对此,**主张,中建市政公司未告知其年休假与冬休假的区别,都属于带薪休假,应发放基本工资,如果年休假和冬休假有区别则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认为冬休假包含有年假,经和单位沟通,正常假期是30天,隔离加路程是30天,共计60天假期。
经查,中建市政公司印发的《中建市政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3.2.2员工在海外首次工作连续满12个月,原则上可以享受不少于35个日历天(含路途)的年休假……每个休假周期内单位可承担2次休假往返机票。”2020年12月6日印发的《关于格鲁吉亚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员工年休假的通知》规定:“一、项目部制定员工年休假轮休计划表,从2021年3月开始,遵照满一年方可休假原则(需扣减期间的因公、因私回国日历天数),以及可行性、现实性和政策性原则,逐步安排员工回国年休。四、员工正常年休假期间,项目部将发放国内、海外工资、津贴等待遇。员工回国休假期间,按国内政策隔离期间及非个人原因注射疫苗耽搁时间,以及海外事业部、项目部安排工作期间,时间不计入应休假天数,但只发放国内部分的工资。”中建市政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冬季休假安排的通知》规定:“除隧道工区外,其他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同意在11月15日至3月15日时间段内休假,其他时段原则上不准假。来格未满一年人员可以进行调休。”
另查,**休假申请单显示,休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假、其它。**勾选年假。休假期限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3月15日,休假理由填写为“冬休”。上有相关领导签字,并写有“具体时间以公司制度为准”。**在与中建市政公司高煜晨就工资发放问题沟通时,提到“我们是按照项目领导针对冬休通知调休,并没有收到其他的一些关于年休假工资调整通知”。
三、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回国后隔离费及路费
**回国后返乡,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进行隔离,产生住宿费(含餐费)7280元、机票费490元(西安咸阳到怀化芷江)。**主张已将上述发票提交至中建市政公司,但中建市政公司未予报销。经查,中建市政公司2020年12月6日印发的《关于格鲁吉亚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员工年休假的通知》规定:“员工正常年休假期间,项目部将发放全部国内、海外工资、津贴等待遇。员工回国休假期间,项目部承担核算检测、疫苗注射、隔离酒店(食宿)等费用,境外抵达国内第一站点城市到员工家乡的交通费用,按国内员工探亲假政策执行。员工因自身原因的机票、车票改签费用自理。”中建市政公司主张**未完成审批流程回国,不同意报销上述费用。关于国内员工探亲假的路费标准,中建市政公司主张按照硬卧标准报销,**认可。
四、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主张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每天超过法定工作时长三小时。中建市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必须经申报程序征得单位确认和同意,**考勤记录正常、无加班记录,从未进行加班报备,不存在加班。且,**实行综合工时制,已经安排调休,不应支付加班费。
经查,为证明加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中建格鲁吉亚F1项目综合办公室于2021年3月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夏令作息时间,上午7:30-12:00,下午13:30-18:00”。中建市政公司员工***2021年6月15日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即日起,中方管理人员改为早上7点上班,中午休息时间为12点到14点,晚上休息时间从6点半变为8点”。2021年6月19日,中建市政公司通报文件载明:“全体人员严格遵守6月15日下发的项目部作息时间(7:00-12:00,14:00-20:00),不得迟到,晚21点以后记为加班,在项目群报备,加班时间为第二天上班时间顺延”。中建市政公司员工***2021年9月通知:“根据季节变化,为合理安排生产,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冬令时作息时间7:30-12:00、13:30-19:00”,2021年10月通知:“根据季节变化,为合理安排生产,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冬令时作息时间7:30-12:00、13:30-18:30”。2021年6月至12月《格鲁吉亚F1项目员工海外津贴明细表》记载,**当月出勤天数为:6月18天、7月30天、8月31天、9月31天、10月30天、11月25天。中建市政公司主张,**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上述出勤天数中是计算海外津贴,而非实际出勤天数。庭审中,中建市政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提交2019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及考勤表为证。该批复内容如下:(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后勤服务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本批复适用于你公司总部及其设在境内的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3年。中建市政公司主张,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其上级公司,应当适用该批复。其公司是中建一局的全资子公司,中建一局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则主张该批复不是针对中建市政公司。考勤表显示,**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未提供劳动,**对考勤表不予认可。
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22年5月23日,**作出《辞职申请书》,内容为:“**您好!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来此项目已有三个多月时间,衷心感恩领导对我的信任,本以为能够工作到项目竣工的时候,由于上个项目拖欠薪酬原因,经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将于2022年6月23日正式离职”,上有相关领导书写“同意”并签字。**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中,离职具体原因为格鲁吉亚项目拖欠和克扣工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中,离职原因载明为项目拖欠工资。**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建市政公司认为**是主动辞职、其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并论述如下:
一、海外津贴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与中建市政公司虽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薪资标准,但约定工资按岗薪标准执行。《中建市政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岗位工资制的薪酬构成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建市政公司应当据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给付义务。中建市政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通知员工调整津贴计算方式,系对劳动报酬的变更。中建市政公司既未举证证明与**就劳动报酬的变更达成过书面协议,也未举证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的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其调整津贴计算方式的行为欠妥,应当将欠付的津贴差额补足。双方对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利率达成一致,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采纳,并对**主张的海外津贴差额重新予以核算。中建市政公司不予支付海外津贴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基本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建市政公司系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应当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依据该批复,**的岗位应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
第一,关于2021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28日基本工资。中建市政公司相关领导在**休假申请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中建市政公司对**休假的确认。**的休假申请单勾选休假类别为“年假”,故应当按照年假来确定其休假时间。依据《中建市政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主张其享有60天年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关于格鲁吉亚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员工年休假的通知》,**国内政策隔离期间不应计入休假天数。现中建市政公司认可**年假为16天,基于上述文件通知,**应当享受年假期间的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8日。该期间的基本工资应当正常给付。
第二,关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2月16日基本工资。依据《关于调整冬季休假安排的通知》,冬休期间可以进行调休。**所在岗位实现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综合考虑岗位特殊性、企业冬休通知、**请假事由以及其与高煜晨之间的聊天记录,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内,应当首先按照调休执行,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具体调休天数,结合本院对**所主张的加班工作时长的认定予以确定,并据此核算该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三,关于2022年2月17日至3月18日基本工资。中建市政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安排**在北京三里河项目工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责任,应当就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中建市政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此期间的出勤情况,其以审批流程没有申报完毕导致没有考勤记录为由,拒绝给付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同时考虑**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事实,本院对**基本工资差额予以核算。
三、隔离费及路费报销款
如前所述,**在2021年11月回国并非私自回国,根据中建市政公司的制度,中建市政公司应当报销**隔离酒店食宿费用、机票费用。但国内机票费用超过硬卧标准,本院予以适当酌减。对中建市政公司不予支付报销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举证规则,结合在案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对**的工作时间认定如下:**在格鲁吉亚工作期间,标准工时之外时间(不含法定休假日)首先折抵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工作的调休,剩余时长为加班。结合**的主张,核算金额为114336元。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中建市政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中建市政公司拖欠**工资,**因此与中建市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算,**认可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本院不持异议。对中建市政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海外津贴差额34375.25元、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海外津贴差额43536.3元;
二、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0916元;
三、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回国后隔离费及路费报销款7650元;
四、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6月1日至11月13日加班工资114336元;
五、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169.76元;
六、驳回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