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5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19号院2号楼8层806、8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市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中建市政公司支付:1.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国内工资差额7416.63元;2.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国内工资28800元;3.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国内工资差额21863.17元;4.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8日海外津贴差额1255.9美元(折合人民币8929.45元);5.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海外津贴20266美元(折合人民币141654.94元);6.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海外津贴差额2522.4美元(折合人民币16762.27元);7.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海外津贴27370美元(折合人民币177036.50元);8.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10月18日海外工龄津贴1368.41美元(折合人民币9050.55元);9.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海外超期工作津贴)6000元;10.20天未休年假工资92763元;11.2020年未回国休年假的补偿2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建市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的国内工资:(一)***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的国内工资。1.一审法院“推定***对中建市政公司7月19日之后的考勤情况予以认可,因考勤情况与工资挂钩,故其要求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国内工资,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在收到**的微信后,当天就询问了***,虽然***没有微信回复,但后续***曾与付其然、***通过微信电话沟通过,二人均告知格***项目部马上就要更换经理,***的工资和津贴都会补上的,让***安心等待。而且,在**(中建市政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海外事业部和海外项目)及***(中建市政公司格***项目部新更换的经理)来到格***后,***也多次就拖欠工资及津贴事宜与其进行交涉(中建市政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内容可证明),并且还向中建市政公司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进行了投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中建市政公司停发其国内工资及海外津贴的行为是不认可的。(2)中建市政公司一直不批准***回国,并于2020年4月22日安排***在格***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已经按照中建市政公司的指令进行了相关市场开发工作,并按照要求向中建市政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工作情况说明。即便一审法院认为“韩亚的岩工作内容和强度明显不同与其在项目部期间”,但并不能否认***实际进行了工作,故***理应获得报酬,况且记录考勤是公司的义务,中建市政公司安排***在格***从事市场开发工作,但却不给***记录考勤,是中建市政公司的责任,不能因为中建市政公司不给***记录考勤,就判定其不应向***支付工资。2.根据一审该认定,一审判决遗漏了***要求中建市政公司补发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的国内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法院推定***认可自2020年7月19日之后中建市政公司不再为其记考勤,故不支持***要求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国内工资的诉请。该认定意味着,***2020年7月19日之前的工资是应当支付的。而***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的工资并未足额发放,一审判决中却并未提及,故***认为是一审判决遗漏了该项诉讼请求。(二)***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的国内工资。1.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与岗位职责不符的情况是何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诚然***是离开了项目部,但是其离开项目部,中建市政公司(格***项目部及海外事业部)是知情的,***离开项目部后,中建市政公司既没有和***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批准其回国或要求其回到项目部工作,而是另行安排***在格***临时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因此该期间***的实际工作与在项目部时岗位职责不一样的情况,并非***单方原因造成的,更大原因反而是中建市政公司处理此事的方式造成的。2.即便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确实存在与在项目部时的岗位职责不同,中建市政公司对***降职降薪的行为是否就正当合理,一审法院并未就上述降职降薪的正当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虽然中建市政公司领导与***和***的谈话录音中**曾说要降***的职级(并未说降薪),但***并未同意。而《员工绩效总结与考核结果反馈面谈表》(2020年度),公司对***的考核评价是***存在“无出勤、无考勤,擅自离岗长达半年”的违纪行为(旷工行为),但如上述第(一)条第1款第(2)项及第(二)条第1款的意见,***在离开项目部期间的工作状态是听从公司指令导致的,即是按照中建政市公司的安排临时从事市场开发工作,而公司未给***记考勤,并非是***的责任;且***已在面谈表中写明申诉意见。至于***的检查,首先是公司(***、**)要求***写的,并以配合写检查作为补发拖欠工资及海外津贴的条件,***为了早日拿到工资和海外津贴,才配合写了检查,且该检查中***并未承认自己有擅自离岗、长期旷工的行为,而是说明自己在从事公司安排的市场开发工作当中没有主动的向领导进行工作汇报,是工作方式不妥当。中建政市公司对***作出的降职降薪处分,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中建政市公司以存在***存在“无出勤、无考勤,擅自离岗长达半年”的违纪行为(旷工行为)为由对***进行了降职降薪的处分,但是按照《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第2条“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条款及第3条“处理程序和执行”条款,如果中建市政公司认定***存在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违纪情形,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面交***,但是中建市政公司并未对***作出任何违规违纪的书面处理决定,所以中建市政公司对***作出的降职降薪处分没有合法依据。另外,因为中建市政公司没有对***作出书面处罚决定也未告知过,导致***并不知道公司最终认定其有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从而无法针对该决定提出异议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第三,正好相反,***离开项目部期间,中建市政公司对***所作的2020年年中考核和第三季度考核均为良好。综上,中建市政公司对***降职降薪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程序合法性。二、关于***的海外津贴:(一)***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海外津贴。1.一审法院明显对***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应发海外津贴计算错误。3311美元-1576.70美元=1734.3美元,即中建市政公司应向***支付的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海外津贴为1734.3美元,并非478.4美元,478.4美元是中建市政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故中建市政公司少发***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海外津贴为1734.3美元-478.4美元=1255.9美元。2.一审法院对***的海外工龄计算错误。海外工龄是累计计算的,***于2018年12月出国在格***工作,于2019年2月回国,后又于2019年4月再次出国到格***工作,至2020年2月底海外工龄累计已满一年,即应享有海外工龄津贴为50美元/月;至2021年2月海外工龄累计已满两年,即应享有海外工龄津贴100美元/月。(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的海外津贴。1.《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8)第2.4.2.3条规定,海外津贴是根据所在国家(地区)的社会安全情况、疾病和健康威胁情况、艰苦程度、物价水平等因素以及岗位等级,划分地区类别和地区津贴标准,说明海外津贴是一种对于员工身处国外工作及生活的一种经济补贴,是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综合情况挂钩的,与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强度无直接关系。***虽然在此期间离开了项目部,但是公司并未将其调配回国,而是安排其临时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即***并没有离开格***且并非属于“无工作”状态。因此,***当然应当享有海外津贴。2.如前文对国内工资的阐述,***不只是在微信上向***进行询问从,后续还曾与付其然、***用微信电话沟通过,二人均告知格***项目部马上就要更换经理,***的工资和津贴都会补上的,让***安心等待。而且,在**(中建市政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海外事业部和海外项目)及***(中建市政公司格***项目部新更换的经理)来到格***后,***也多次就拖欠工资及津贴事宜与其进行交涉(中建市政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内容可证明),并且还向中建市政公司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进行了投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中建市政公司停发其国内工资及海外津贴的行为是不认可的。一审法院推定***对中建市政公司停发上述期间的海外津贴予以认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三)***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的海外津贴。1.如前文第一条第(二)款所述,中建市政公司对***降职降薪的处分不具有正当性和程序合法性。2.一审法院对***海外工龄的计算明显错误。如前文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所述,海外工龄是累计计算的,截止2021年2月海外工龄累计已满两年,即便自2019年4月起算,2021年7月也已累积超过两年,***的海外津贴应为100美元/月。3.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7月24日***回国后不享有海外津贴,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8)规定“员工调配回国工作的,自员工离开海外工作地之日起停止享受海外薪酬待遇”,《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第2.2.2条规定“驻外员工休年假假期内的海外薪酬(国内岗位基本工资+海外津贴,下同)正常发放”。按照上述规定,***于2021年7月回国休年假期间,中建市政公司应当向其发放国内岗位基本工资及海外津贴,且与***同时回国休假的其他员工,中建市政公司均已支付了其回国休假期间的国内工资海外津贴。综上,中建市政公司应当按照原标准补发***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的海外津贴。三、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及2020年未回国休年假补偿。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并非属于正常休年假,因为***是向公司申请的回国休假,但公司未批准***回国,所以***认为上述期间是因为公司未及时批准其回国导致***滞留第比利斯的期间,而不是休年假。基于此,***2021年可休年假一共75天,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而中建市政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的实际休假时间应为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中建市政公司除应正常支付***上述年假期间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外,还应支付***剩余共20天的未休年假工资。另外,按照中建市政公司《关于格***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员工年休假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中建市政公司应向***支付补偿20000元补偿。综上,一审判决第二至第五项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故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中建市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国内工资差额9056.63元;2.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国内工资差额28800元;3.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国内工资差额21863.17元;4.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海外津贴差额1255.9美元(折合人民币8929.45元);5.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海外津贴20266美元(折合人民币141654.94元);6.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海外津贴差额2522.4美元(折合人民币16762.27元);7.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海外津贴27370美元(折合人民币177036.50元);8.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10月18日海外工龄津贴1400美元(折合人民币8883.25元);9.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海外超期工作津贴)6000元;10.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天未休年假工资87737.52元;11.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2020年未回国休年假的补偿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仲裁前置情况 2021年9月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工资5万元、海外补贴17万元、福利补贴及赔偿金11万元;2.中建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5万元及海外补贴25万元、海外超期工作补贴2万元、按原职务补齐工资及赔偿金10万元;3.中建公司支付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30日海外差旅费、餐饮费及住宿费10万元;4、中建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迟发海外补贴及工资赔偿3万元;5.中建公司支付家属反探亲机票35万元及未安排及时回国的补贴2万元;6.中建公司支付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元。丰台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940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建市政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167.03元;二、中建市政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海外补贴23879.9元;三、中建市政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海外补贴83979.92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双方劳动关系基本情况 ***与中建市政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按照岗薪标准执行。中建市政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当月发放上月19日至本月18日的工资。2019年4月,***被派往格***项目部工作,2020年2月7日,***向格***项目部辞职,于3月9日自行离开格***项目部,后于2020年10月2日重新回到格***项目部工作,于2021年7月24日回国。后,中建市政公司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您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0月23日届满。因您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具体如下:1.您在格***项目服务期间,未按照本企业《项目部岗位说明书》中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汇报工作,并长期脱岗、无故旷工,在2020年3月9日-2020年9月30日自行离开格***项目部;2.2021年您递交了未完成审批签字的海外员工休假申请单,申请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11月30日休假99天。该休假申请严重超出应休年假期间,且未取得海外机构负责人审批,不符合《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3.在您与本企业2021年10月11日仲裁过程中,已通知您到本企业报道,但您仍未至本企业上班,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要求。您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2.3条第20项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8天的(未按规定履行请假、休假手续擅自休假,或休假、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的;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企业决定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同时,根据本企业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约定:“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均可书面提出续签要约,其中一方未提出要约的,另一方则视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本企业未收到您的续签要约,视作您已不再申请与本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以上情况,企业拟与您终止劳动合同。 三、***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工作状态 中建市政公司主张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属于年休假状态,享受年休假35天,此后属于擅自离岗的状态。中建市政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佐证:1.辞职报告,显示***于2020年2月7日向格***项目部提起辞职,载明:经过再三思考,我正式提出辞职。由于诸多原因,现在我不得不向项目提出申请,我也很清楚这时候辞职于项目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项目马上进入大干期,正值用人之际,但是正因如此,项目更应该找到满意的人放在相应岗位,我显然不是合适的人选。对于自己而言,现在国内疫情严峻,何时能回国都是问题,更难于找到新工作。……能为项目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交接,尽量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我希望可以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1-2个月左右离开项目……2.2020年4月22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给***发消息“**,您现在还一直在第比利斯对吧?这边您休假也有一定时间了,现在出回国都挺不方便的,领导的意思是您现在周边看看有没有别的项目,跑跑市场”,***回复“好的,**,现在格***全国封城,城市间断绝交通,城市内除货车外没有出租车,所有单位不上班,宵禁,等这个紧急状态过去再出去跑吧”,***回复“好的**,就是别彻底闲下来就行,帮帮忙留意一下市场方面的信息就好。后***那边有什么事情的话可能需要您这边协助一下”。3.2020年3月17日,中建市政公司**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给***发消息“**,疫情越来越严重,如果觉得村里不安全,可以来营地这边。即便是辞职了,为了安全也别不好意思。毕竟共同工作了这么长时间。”,***回复“感谢项目关怀,我现在的居住环境还好,尽量少给项目添麻烦,如果确实有需要,我再申请。”4.***于2020年10月12日写的检查,内容为:我怀着万分的愧疚和懊悔写下这份检查,我为之前给领导们造成的困扰表达真诚的歉意:本人在第比利斯期间,按照海外事业部市场部要求,进行市场营销工作,由于疫情影响,基本所有规划项目均处于暂停状态,并且与当地的中企和华人见面并深入交流的机会较少,自认为没有得到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除回答海外事业部人力资源部的咨询外,自己没有及时主动向海外事业部和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自己当时没有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后来经过领导们的批评教育后,经过这段时间的自我反思,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及时向公司汇报信息,将不利于公司对过程的管理、控制和调整,不利于公司依据信息进行决策和调整方向。如果员工人人各自为战,不论是项目还是公司,都不能使团队形成最有效率的整体力量,造成员工不了解公司决策思路,公司不了解基层工作状态,无法形成最大合力,不能最高效、最大程度创造价值。……我现在真诚的接收批评,诚恳的想领导们道歉,请求领导们念在我主观上并无恶意,给与我宽容,同时也向领导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感谢领导对我的指点和帮助。……***认可辞职报告的真实性,表示中建市政公司已经收到了辞职报告,知道其要离开项目部,但一直持默认态度,***不属于擅自离岗,更不属于旷工,***已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且在离开前已经将相关工作交接给了其他同事;*****检查只是对其工作方法和沟通方式进行了反思,但并未承认旷工、并未否认其从事的市场营销工作;***主张其在第比利斯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其和***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显示***安排其在第比利斯跑市场,***另提交其自行书写的工作内容及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其在第比利斯跑市场。中建市政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项目部岗位说明书》《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管理办法》,主张***单方面提出的吃饭、打篮球、聊天等内容无法核实是否真实发生,未见实时工作汇报及成果,无法判断***离岗期间进行了工作。 四、***的国内工资 ***主张其国内工资为9600元/月。 中建市政公司主张2020年度***税前岗位基本工资为9600元(国内工资);因***于2020年3月至9月期间处于擅自脱岗及休年假状态,故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公司按照其年假及出于挽留员工态度按照满勤给***发放了国内工资,税后每月7959元(7月后住房公积金上涨,税前工资未变,每月实发金额6733.30元左右);2020年7月20日起因***长期脱岗不回项目,故影响了***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工资发放;因2020年度项目对***进行考核的结果为不合格,故中建市政公司对***重新定岗定级,符合制度要求,属于企业自主用工行为,自2021年起***的国内工资调整为税前8000元。中建市政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佐证:1.***与中建市政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0日,**给***发消息“**,本月起项目上没法给您记考勤了,考勤与国内基本工资挂钩,建议您和事业部或项目沟通一下”,***回复“好的”。2.2020年9月30日中建市政公司**、**、**与***及其妻子***的谈话录音,显示:双方就2020年3月***从项目走的事情进行沟通复盘,**表示***从项目离开后说一直在跑着市场干着工作,但是没有记录、没有反馈、没有汇报,后表示***的职级必须要降,从个人角度讲***没有听其的话,从企业的角度讲,没有听**的话,游离于组织之外,不跟组织汇报;***表示要回去想一下行不行。后表示不管未来是什么样的去向,什么安排,***回来肯定是好好工作,未来听从公司安排。3.《员工绩效总结与考核结果反馈面谈表》,显示:2020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59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主考核人评价为该同志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在项目部无出勤、无考勤,且未与项目部主动沟通、汇报其工作,擅自离岗长达半年,无组织无纪律。主考核人签字处签有***姓名,被考核人申诉栏处***写明“祝考核评价与事实不符。”4.2020年11月25日《关于***事件情况说明及项目部处理意见的请示》,内容为:“海外事业部:项目部就***事件与其本人进行了多次谈话,结合实际情况、与***多次谈话结果及相关人员走访了解结果,形成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如下:***,男,中共党员,原市政公司格***E60高速***了提-海威路段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经理助理、物资设备部经理,P10职级。2020年2月7日,***向格***E60高速***了提-海威路段升级改造项目原项目经理(现任项目指挥长)**递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2020年3月9日,辞职报告提交满一月,***自行离开项目。2020年3月离开项目后,***再未与项目主动联系,对于项目部而言,***处于离岗旷工状态。(据项目部所知,***一直在格***,未归国。)2020年9月底,格***疫情反弹且蔓延迅速,本着对***负责的原则,项目部通知***回到项目部,并暂时安排其在一工区施工员岗位。2020年10月2日至今,***回到项目部并在一工区担任施工员。2020年11月15日,***向项目部上交了“要求解决的费用清单”。项目部认为其提出的费用清单极其不合理,经项目部班子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如下:1.2020年3月9日***离开项目之前,根据考勤足额发放其国内基本工资及海外津贴。2.2020年10月2日***回项目工作后,项目部并未对其重新定岗定级,则至公司正式处理文件下发之前,项目部将按照其原岗薪足额发放其国内基本工资及海外津贴。奖金将按照考勤表,足额发放其出勤期间奖金。请事业部对***的事情,于2020年12月18日前做出处理意见,并对***重新定岗定级(项目部建议按P8职级,国内基本工资待遇8000元/月,海外津贴随国内基本工资调整)项目部将执行事业部及公司处理意见。3.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10月1日***离开项目期间在项目部无出勤、无考勤,且未与项目经理主动沟通、汇报其工作,可认定***为离岗旷工。根据《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8天的(未按规定履行请假、休假手续擅自休假,或休假、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的;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属于严重违纪。项目部决定***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国内基本工资、海外津贴及奖金不予发放。4.***提出要求报销其离开项目期间的住宿费、餐费、招待费和礼品费。项目部认为***在离开项目期间,处于离岗旷工状态,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与项目部无关,不予报销。”该请示尾部有项目部领导签字。5.《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载明:6.绩效考核结果反馈。6.1各单位负责人与全体员工进行考核结果反馈与面谈,员工直接上级协助或参与。6.2考核结果于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6.3考核结果反馈须员工在e-HR系统中确认,不确认视同同意。6.4年度考核结果的反馈应采取个别面谈的方式进行。……6.6一般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C称职”或“不合格”的,由部门正职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还需人力资源部与该员工进行面谈。7.定期考核结果运用。7.1员工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员工任用、职级、薪酬调整及员工培训等工作的重要依据。6.《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职级管理办法》,载明:4.3职级晋升和降级。4.3.4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职级降低一个职级发展区间,按该发展区间最低职级就位;较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纪律但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级降低一个职级发展区间,按该发展区间最低职级就位;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企业品牌及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级降低一个职级发展区间,按该发展区间最低职级就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C,降低一个职级。4.3.5职级降低程序:各部门或项目部提出拟降级人员书面申请报告。人力资源部根据职级审批权限,组织对降级提议进行审核,确定员工是否降级,并及时将结果通知降级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同时调整同职级相关的待遇。7.《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规定: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已颁布实施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同意甲方按照有关绩效考核等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并已经考核结果支付绩效薪酬、实施奖惩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法律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一)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已确认知悉上述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通过局域网等形式自行学习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 ***主张在**通知停记考勤后,其在2020年7月20日向***发微信询问“**,我考勤在哪里记录?项目上通知我已经不在项目上了,在事业部吗?”,并且在回到项目部工作后书面提出了补发工资的要求。***表示在谈话时,其从未承认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对其离开项目部是默认的,其在第比利斯跑市场是人力资源部和市场部要求的,是公司安排给其的工作任务,***并未同意降职降薪的提议,且截止目前公司也没有给***违反公司制度、降职降薪的处分,***所说的“回来肯定是好好工作,未来听从公司安排”是基于**说的“换个岗位,去搞生产,到工区,去管队伍,管工人”的工作安排,而非同意降职降薪。***表示请示是中建市政公司单方面制作,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不予认可。***对《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职级管理办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表示该制度是在其入职之后制定,并未经民主程序,也未以适当方式公示,且中建市政公司并未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对***进行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也未将决定和结果告知***;根据《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核评价管理办法》,项目部员工考核分为四个考核周期,即一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三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也分为A优秀、B良好、C称职、D不合格,中建市政公司对其半年度考核和三季度考核均为B良好,却在全年考核为不合格,且其与主考核人***沟通过,***表示《员工绩效总结与考核结果反馈面谈表》上的考核内容并非其所写,其只是签了个字;《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6.1条、6.4条、6.6条规定,员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该由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与员工进行面谈,员工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诉,然而,中建市政公司给***做出的2020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没有按照规定与***面谈、听取***的意见和申辩,且***已在“被考核人申诉”一栏明确写明申诉意见“主考核评价与事实不符”,而中建市政公司仍未与***进行面谈或以其他方式听取***的申辩意见;《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职级管理办法》第4.3.5条规定了职级降低程序,其中规定公司应及时将结果通知降级人员,同时调整同职级相关的待遇,而中建市政公司并未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将降职降薪的决定通知***,也未给***合理申诉的机会和渠道,且***2020年度考核是2021年1月份进行的,但中建市政公司从2020年10月起就将***的海外津贴金额标准降低了。 五、***国内工资发放情况 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发放543.37元(税后);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未发放,中建市政公司主张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出勤7天,应补齐实发工资为6733.30元/21.75*7=2167.03元,中建市政公司同意补发;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以及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各发放6733元(应发9600元,扣除代扣代缴的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实发);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岗位工资均为8000元,扣除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税后实发分别为:5133.30元、5456.52元、5133.30元、5133.30元、6220.90元、5094.60元、5079.36元、6775.27元、6853.36元、2136.83元。 六、***海外津补贴构成 ***主张其海外津贴2151美元/月+40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100美元/月,海外超期工作津贴(突发性事件津贴)2000元/月。***就其主张提交《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格***F1项目员工2020年03月海外津贴明细表(补)》及证人**和***的证言佐证。《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载明:2.2薪酬构成……岗位工资制薪资构成为岗位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效益奖金、单独事项奖罚、津补贴……2.8津补贴。海外员工津补贴包括基本津贴、专项津贴和选择性津补贴。2.8.1基本津贴包括地区津贴、海外工龄津贴和海外岗位津贴。2.8.1.1地区津贴考虑海外员工安全风险、经济发展、艰苦程度、气候条件等因素,与国内员工的差异,根据所在国家/地区的生活品质、物价水平、安全风险、医疗条件,地区津贴综合划分为5个类别(附件1),分别对5档地区津贴标准(附件2)。地区津贴标准根据中建一局有关规定动态调整。2.8.2海外工龄津贴。2.8.2.1累计在海外工作1年以上的海外员工,从满1年的次月起计算海外工龄,并按月发放海外工龄津贴,月标准按照50美元x海外工龄计算,10年封顶(附件2)……2.8.3海外岗位津贴。为保证海外员工基本年收入薪酬水平,公司据海外员工职级或职务设立海外岗位津贴……2.8.4专项津贴。包括野外工作津贴、突发性事件津贴,当达到发放条件时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2)。2.8.5野外工作津贴。为在远离城镇(50公里以外)所进行的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道桥、隧道、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的海外项目部员工发放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为5美元/天。2.8.6突发性事件津贴。针对国家/地区临时出现的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战争、暴乱、恐怖主义威胁等风险因素发放,并向一线、现场人员倾斜。突发性事件津贴给付区间为150-750美元/月,特殊区域可提高标准。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由驻外机构/项目部提出发放津贴的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海外事业部提出津贴发放方案和标准,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发放,并报局人力资源和海外业务部备案,超出上限标准的需报局审批后才能发放。《格***F1项目员工2020年03月海外津贴明细表(补)》显示***2020年3月出勤天数为11天、海外岗位津贴为2151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为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为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为5美元/月,应发合计1274.86美元,实发合计(汇率7.0328)8965.84元,备注为补发休假期间海外津贴。证人**到庭**:本人的工资包括国内工资、海外津贴及绩效奖金等,其中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发放标准是固定的,国内工资按月发放,海外津贴半年一发放;……本人2020年1月至6月的海外津贴是2020年10月份发放的,2002年7月至12月的海外津贴是2021年2月份发放的,2021年1月至5月的海外津贴拖欠未发放;2021年底发了3000元,应该是突发性津贴。**提交《关于格***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申请突发性事件(流行疾病)津贴的请示》,载明:“海外事业部:……综合考虑格***疫情的严重性及不可控性、项目成本及实际情况后,项目部建议;1.发放时间及金额标准:2020年2月26日-9月12日期间发放标准为150美元/月/人,2020年9月13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标准为300美元/月/人,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此日期为暂时预估日期)期间发放标准为600美元/月/人。2021年3月31日以后,视格***疫情发展情况待定。……”,尾部加盖有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格***E60高速公路***了提-海威路段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经理部印章,并有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签字。证人***到庭**:海外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固定的,周期是固定的,半年发放一次,金额根据个人职级有差别,每个人的津贴根据汇率等有浮动。中建市政公司对《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海外津补贴并非当然享有,需要经公司审批才能确定发放,而且其中明确因个人原因滞留海外不享受相关待遇,海外津补贴不是固定的,是浮动的。中建市政公司认可《格***F1项目员工2020年03月海外津贴明细表(补)》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表不能证明其每个月的海外津贴均按照此标准。关于证人证言,中建市政公司主张**与中建市政公司现有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其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于格***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申请突发性事件(流行疾病)津贴的请示》只是申请材料,并非最后的批准,且时间和金额与****的不一致,突发性津贴必须履行公司层面的结算程序,一个部门不可能决定突发性津贴的发放;***已认可海外津贴是浮动的。 中建市政公司主张海外津贴并不是每个人当然直接享有的,需公司审批决策后才确定是否发放。关于海外工龄津贴,***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海外工作累计8个月,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休年休假,不计算海外工龄,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擅自脱岗,不计算海外工龄,2020年10月2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海外工作累计满17个月,故***的海外工龄津贴为50美元/月。中建市政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佐证:1.《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8),载明:7.1员工派驻海外工作,自员工出国(境)之日起享受海外薪酬待遇。员工调配回国工作的,自员工离开海外工作地之日起停止享受海外薪酬待遇,执行新岗位薪酬标准。2.《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2020),载明:6.1员工派驻海外工作,原则上自员工到驻外机构报到之日起享受海外薪酬待遇。员工调配回国工作的,自员工关系离开驻外机构之日起终止海外薪酬待遇。3.《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载明:2.2.2年假待遇。驻外员工休年假假期内的海外薪酬(国内岗位基本工资+海外津贴)正常发放。超假期则按事假处理,扣发考勤工资,其他海外待遇停发。3.***与中建市政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9日,**给***发消息“对了**,到4月8号,海外津贴部分就停发了,国内工资部分会照常发”,***回复“好的”。 ***对《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8)和《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2020)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该制度是在其入职后制定,未经民主程序,也未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对证明目的对应的规定内容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滞留在格***并非其个人原因,其多次申请回国,但中建市政公司一直未批准,也未要求或协调其回项目部工作,而且另行安排其跑市场的工作,2020年3月至9月期间,中建市政公司还对其进行了工作考核,不符合停发海外薪酬的情况;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均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应该有明确的金额标准和支付时间,薪酬发放规定的内容是涉及到发放币种和发放方式的情况下,公司因要确保合法合规性,所以才要求审批后执行,并非中建公司所称“海外津贴并不是每个人当然直接享有的,需公司审批决策后才确定是否发放”。***表示其在2020年5月9日即向***发微信询问“**,我现在只有国内工资吗?”,已对停发海外津贴提出异议。 七、***海外津贴发放情况 中建市政公司提交的《格***F1项目员工2019年12月-2020年6月海外津贴汇总表》显示:***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出勤天数31天,海外岗位津贴2151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518.13美元,应发合计2872.87美元,实发合计19787.75元人民币;***2020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8日出勤天数31天,海外岗位津贴2151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521.74美元,应发合计2869.26美元,实发合计20034.89元人民币;***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出勤天数18天,海外岗位津贴2151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1576.70美元,应发合计478.40美元,实发合计3364.49元人民币;双方均认可扣除的款项系格***项目当地发放的拉里工资。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了上述2020年1月至3月海外津贴43187.13元。庭审中,中建市政公司主张,2020年3月至4月,***离岗并要求在格***休年假时,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2020)尚未实施,对于休假期间津贴无明确规定,该办法生效后,公司同意补发该期间海外津贴24724.66元。***提交的《格***F1项目员工2020年03月海外津贴明细表(补)》显示***2020年3月出勤天数为11天、海外岗位津贴为2151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为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为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为5美元/月,应发合计1274.86美元,实发合计(汇率7.0328)8965.84元,备注为补发休假期间海外津贴。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中建市政公司未向***支付海外津贴。中建市政公司提交《格***项目员工2020年7月-2020年12月海外津贴明细表》,显示:***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8日出勤天数17天,海外岗位津贴1734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502.96美元,应发合计1159.64美元,实发合计7770.75元人民币;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出勤天数31天,海外岗位津贴1734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903.61美元,应发合计2070.39美元,实发合计13580.31元人民币;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出勤天数30天,海外岗位津贴1734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899.55美元,应发合计2034.45美元,实发合计13288.01元人民币。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上述2020年10月2日至12月18日海外津贴34639.07元。中建市政公司提交《格***F1项目员工2021年01-06月海外津贴明细表》,显示:***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海外岗位津贴1783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908.38美元,实发合计2164.62美元,实发合计14816.82元人民币;***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8日,海外岗位津贴1783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936.91美元,实发合计2136.09美元,实发合计13785.47元人民币;***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海外岗位津贴1783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870.47美元,实发合计2082.53美元,实发合计13507.08元人民币;***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海外岗位津贴1783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869.49美元,实发合计2203.51美元,实发合计14386.28元人民币;***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海外岗位津贴1783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917.77美元,实发合计2115.23美元,实发合计13612.99元人民币;***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海外岗位津贴1783美元/月,海外地区津贴35美元/天,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月、野外工作津贴5美元/天,扣款917.77美元,实发合计2155.23美元,实发合计13871.28元人民币;中建市政公司同意补发上述2021年1月至6月***的海外津贴数额合计83979.92元。 八、***年休假情况 《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载明:2休假规定……2.2年假。2.2.1年假标准。2.2.1.1员工在国外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一次回国休年假,假期三十天,路途假不超过五天……2.2.1.1员工在国外工作满一年后,自第二个工作年度起,可一年回国休年假两次,每次假期十五天,路途假不超过五天……《关于格***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员工年休假的通知》载明:四、员工正常年休假期间,项目部将发放全部国内、海外工资、津贴等待遇……五、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项目部除了按上述第四条规定发放应休假期间的全部国内、海外工资、津贴等待遇外,补偿一次平常时段的往返国际机票(截止至2021年2月底满12个月的,暂定按人均20000元人民币补偿)。六、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可按每次假期一人次的原则,享受家属反探亲假,项目部承担员工反探亲家属的往返国际机票,员工本人不再享受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机票补偿待遇。双方均认可2020年至2021年,***享受年休假75天。 中建市政公司主张***在2020年3月9日至4月12日休年假35天,2021年8月23日解除隔离开始至10月3日,休年假40天,另有5天记为路途假。中建市政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佐证:1.2020年4月22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给***发消息“**,您现在还一直在第比利斯对吧?这边您休假也有一定时间了,现在出回国都挺不方便的,领导的意思是您现在周边看看有没有别的项目,跑跑市场”,***回复“好的,**,现在格***全国封城,城市间断绝交通,城市内除货车外没有出租车,所有单位不上班,宵禁,等这个紧急状态过去再出去跑吧”。2.***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海外员工休假申请单》显示:***申请休假期限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共99天,包括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年假路程5天、年假30天、隔离14天、半年假路程5天、假期20天、半年假路程5天、假期20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23日,**给***发消息“**,你的假条我收到了,去年您去第比利斯的时候说的是休假,当时的制度是休假没有海外津贴,在2020年上半年发放海外津贴时是没做进去的,根据20年年底项目下发的制度,休假是有海外津贴的,我今年四月这也做了增补(休假期间海外津贴),项目领导已经签字了,现在跟本半年的海外津贴一起在公司签字,并且会和本次半年度海外津贴一起下发,所以你这个假期时间在我这是对不上的。因为您明天就回国了,今天才把请假单交到我这,所以我看到第一时间得给您说一下这个情况”,***回复“收到”。 ***认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并非属于正常休年假,因为***是向中建市政公司申请的回国休假,并未申请在当地休假,但中建市政公司并未批准***回国,故上述期间是因为中建市政公司未及时批准***回国导致其滞留第比利斯的期间,不是休年假。***认为其2021年可休年假一共75天,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因中建市政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的实际休假时间应为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剩余20天年假未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作状态,法院结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系处于休年休假的状态;结合***的辞职报告及其自行书写的工作情况说明和检查,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强度明显不同与其在项目部期间;故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0年3月9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国内工资,法院不持异议;2020年7月20日,**告知***将从7月起项目上没法给其记考勤了,考勤与国内基本工资挂钩,建议其和事业部或项目沟通一下,但***仅是在微信上询问了***其考勤在哪记录,并未进一步进行沟通,加之其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强度,应推定其对中建市政公司7月19日之后的考勤情况予以认可,因考勤情况与工资挂钩,故其要求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国内工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中建市政公司同意补发2020年10月2日至10月18日期间工资2167.03元,不低于双方约定标准,法院不持异议。关于中建市政公司自2021年1月起对***降薪的决定,结合中建市政公司领导与***和***的谈话录音、《员工绩效总结与考核结果反馈面谈表》以及***的检查内容来看,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确实存在与岗位职责不符的情况,面谈中中建市政公司已表示***回来工作会降职降薪,故中建市政公司对其进行降薪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用工权,且中建市政公司支付的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法定标准,故***要求中建市政公司按照税前工资每月9600元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的海外津贴。因***系2019年4月出国,故截止至2020年3月18日,出国尚未满一年,尚不享有海外工龄津贴,故***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海外津贴为3311美元-格***项目部已发放的5045.45拉里(合计1576.70美元)=478.40美元(合计人民币3364.49元),中建市政公司并未存在少发情形,故***主张的2020年2月19日至3月18日期间的海外工龄差额,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处于休年假期间,故中建市政公司应按照原有标准向***支付海外津贴,且此时***出国已满一年,每月应另行发放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庭审中,中建市政公司同意补发的海外津贴为24724.66元,不低于此前***海外津贴标准,法院不持异议。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离开项目部且休完年假,根据《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8)规定“员工调配回国工作的,自员工离开海外工作地之日起停止享受海外薪酬待遇”,调配回国尚且不享受海外薪酬待遇,***自行辞职离开格***项目部,参照上述规定,中建市政公司不予支持***上述期间的海外津贴,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且**告知***到4月8日海外津贴部分就停发了,但***仅是在微信上询问了***其现在只有国内工资吗,并未进一步进行沟通,加之其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强度,应推定***对中建市政公司停发上述期间的海外津贴予以认可,故***要求中建市政公司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海外津贴,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事件情况说明及项目部处理意见的请示》,***的职级系自2020年12月19日开始调整,此后海外津贴才随国内工资进行调整,故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的海外津贴应按照原有标准支付,即2151美元/月+35美元/天+5美元/天+50美元/月-格***项目部已发放的拉里,综上,中建市政公司应支付***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的海外津贴分别为1445.94美元(9689.24元人民币)、2537.39美元(16643.50元人民币)、2501.45美元(16338.22元人民币),合计42670.96元人民币,中建市政公司已支付34639.07元人民币,剩余8031.90元人民币应向***补发。2020年12月19日起,***的职级进行调整,海外津贴随国内工资进行调整。截止***2021年7月回国,其海外工龄累计不超过2年,故其海外工龄津贴仍然为50美元/月。综上,中建市政公司计算的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的海外津贴不低于法定标准,中建市政公司同意支付83979.92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中建市政公司另需向***支付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的海外津贴19220元人民币。2021年7月24日***回国,此后其不享有海外津贴,故其主张的2021年7月24日之后的海外津贴,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的发放条件为海外国家/地区临时出现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战争、暴乱、恐怖主义威胁等风险并经单位审批后才能予以合法,证人**出具的《关于格***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申请突发性事件(流行疾病)津贴的请示》未能体现中建市政公司已批复相关申请,故***主张的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0月3日期间休年假,已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其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未回国休年假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二〇二〇年十月二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国内工资2167.03元;二、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期间海外津贴32756.56元;三、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期间海外津贴83979.92元;四、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期间海外津贴19220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二审补充提交(2022)京0106民初3110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1.按照《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试行)第2.2.2条及《关于格***E60高速F1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员工年休假的通知》的规定,格***项目部员工正常年休假期间,项目部发放全部国内、海外工资、津贴等待遇;回国隔离期间不计入年假;2.一审法院同一法官审理的另案(**诉中建市政公司劳动争议案),判决中建市政公司向**支付回国休年假期间的海外津贴,中建市政公司应支付***2021年7月23日回国后的海外津贴。中建市政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另,双方均认可一审判决第二十四页倒数第二行中“2002年7月”应为“2020年7月”,第二十六页第四行中“结算”应为“决策”,本院对上述事实及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主张的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首先,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辞职报告及其自行书写的工作情况说明和检查,***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系处于休年休假的状态,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强度明显不同于其在项目部期间,中建市政公司已支付***2020年6月19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国内工资,不低于法定标准,本院不持异议。其次,根据**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从7月起项目上将没法给其记考勤了,考勤与国内基本工资挂钩,建议其和事业部或项目沟通一下,及***之后与中建市政公司的沟通情况,可推定***对中建市政公司7月19日之后的考勤情况予以认可,结合***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强度,故***上诉要求中建市政公司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次,中建市政公司同意补发***2020年10月2日至10月18日期间工资2167.03元,不低于双方约定标准,本院不持异议。根据中建市政公司领导与***和***的谈话录音、《员工绩效总结与考核结果反馈面谈表》以及***的检查内容,***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确实存在与岗位职责不符的情况,面谈中中建市政公司已表示***回来工作会降职降薪,故中建市政公司对***2021年1月起进行降薪属于企业自主用工权范围,且中建市政公司已支付***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期间工资不低于法定标准,故***上诉要求中建市政公司按照税前工资每月9600元支付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海外津贴。***二审确认对2020年2月19日至3月8日期间海外津贴不再主张,故本院对该期间海外津贴不予处理。关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海外津贴,***该期间处于休年假期间,中建市政公司应按照原有标准向***支付海外津贴,且此时***出国已满一年,每月应另行发放海外工龄津贴50美元,中建市政公司一审同意补发***该期间海外津贴24724.66元,不低于此前***海外津贴标准,本院不持异议。关于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海外津贴,***离开项目部并休完年假,且**告知***到4月8日海外津贴部分就停发了,结合***之后与中建市政公司沟通情况及此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强度,参照《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8)规定,中建市政公司不发放***该期间海外津贴,符合公司制度规定。关于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海外津贴,根据《关于***事件情况说明及项目部处理意见的请示》,***职级系自2020年12月19日开始调整,此后海外津贴才随国内工资进行调整,故一审法院确认中建市政公司按照原有标准支付***该期间海外津贴,并认定中建市政公司已支付34639.07元人民币,剩余8031.90元人民币应向***补发,并无不当。关于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海外津贴,***职级于2020年12月19日起进行调整,海外津贴随国内工资进行调整,中建市政公司计算的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的海外津贴不低于法定标准,中建市政公司同意支付83979.92元,本院不持异议。关于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海外津贴,***该期间海外工龄津贴仍然为50美元/月,一审法院核算中建市政公司需向***支付该期间海外津贴19220元正确。 关于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海外津贴,***2021年7月24日回国,2021年8月23日解除隔离,中建市政公司主张***2021年8月23日至10月3日期间休2021年年假,***主张其2021年8月24日至11月7日期间休2021年年假,结合双方均认可***2020年至2021年共享受年休假75天及***2020年3月9日至4月12日已休年休假情况,本院确认***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0月2日期间休2021年年假,中建市政公司应正常发放***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0月2日期间全部海外津贴,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核算。一审法院对***该期间海外津贴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上诉主张2021年7月24日至8月23日、10月3日至10月18日期间海外津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根据《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的发放条件为海外国家/地区临时出现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战争、暴乱、恐怖主义威胁等风险并经单位审批后才能予以合法,***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符合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的发放条件,故本院对***海外突发性事件津贴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20年未回国休年假补偿,***已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0月2日期间休年假,已休完2020年、2021年年休假,且***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故本院对***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未回国休年假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二日期间海外津贴25965.1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