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政通天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7881号
原告北京政通天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政通天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政通天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政通天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北京政通天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魏慧彪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