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1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宏波,北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诉争的货款情况需进一步查明,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2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22.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