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民终1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文,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对一审判决服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