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892号 原告: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318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维,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盛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4元,由原告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