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0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欠款人民币159,9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扣划被执行人592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冻结期为2024年3月7日到期;如需续冻结请申请人提前十五日通知法官)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1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