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2民初4812号
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开发区滨河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793796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创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九州商城2期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TAMH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12元,减半收取计17356元,由原告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