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4704号
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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