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财保31号 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外蒋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20********内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2024年3月15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20********内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