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356号
原告:长春市***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220号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岐。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兵。
原告长春市***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华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长春市***华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