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14824号
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
法定代表人:孙会卿,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