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旭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16304号
原告:广州旭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观达路20号自编二栋二楼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旭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弘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旭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2元,由广州旭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