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27民初1894号
原告:锦州兆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大兴乡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某、张某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志成道志成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天津市河**。
第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5段**
负责人:孙某某,该指挥部指挥长。
原告锦州兆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兆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1元,减半收取8470.5元,由原告锦州兆信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