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19058号
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30号(蒋村商务中心)B2座4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