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2855号
原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61363020W。
法定代表人:周凯,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四合大街233号。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02549698W。
法定代表人:曲正,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
原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云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棋格
书 记 员 王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