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21442号
原告:辽宁华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华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华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华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