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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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7029号
原告:永康市博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93号2**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全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永康市博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永康市博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