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365号
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泰开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