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22民初3781号
原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来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余红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其真实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不是履行合同,而是为原告2019年的年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提供配套文件,且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因中南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注销不能成立,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因涉及处分中南公司的权利义务,且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转让导致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及《服务合同》系因原告与中南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签订的,内容完整,意思表示明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实际签订时,中南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服务合同》并非《三方协议》的附合同或者组成部分,该《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系原、被告,与中南公司无关,且被告自愿签订合同承接中南公司的义务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故中南公司已注销并不影响《服务合同》的效力。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签订上述两份协议系作其他用途,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主张不予认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引进核反应堆主泵技术,应按《服务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定金1000万元并应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被告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与被告没有关联;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9377358.49元;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签订《三方协议》时,时间是倒签的,且签订的时候中南公司已经注销。因此,该份协议是无效的,不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合同是基于《三方协议》签订的,被告认为《三方协议》无效,该份合同也应当无效;证据6没有异议。
原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是在合同签订后才知道中南公司注销的事实;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
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双方出示的证据均具真实性,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3日,原告为引进奥地利安德里茨百万千瓦核反应堆主泵技术与中南公司签署了《核反应堆主泵技术引进服务协议》,并于2015年7月31日、8月24日将定金1000万元兑换成美元即税后9377358.49元,转入中南公司账户。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中南公司签订《关于核反应堆主泵技术引进服务之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目前项目实际进展,双方合理预计,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南公司无法完成引进奥地利安德里茨百万千瓦核反应堆主泵技术,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如未能成功引进技术,则中南公司需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额返还定金1000万元人民币;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并具有充分完全的效力。
2019年5月30日,原告(甲方)与中南公司(乙方)、被告(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经各方友好协商,拟由丙方继续提供主泵技术的引进服务并处理定金等相关事宜,就主泵技术的引进服务及甲方在《原服务协议》项下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做出以下约定:“第1条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关于主泵技术引进服务合同;丙方依据该合同向甲方提供与主泵技术相关的服务,以协助甲方成功引进世界先进的主泵技术,甲方依据该合同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或任何其他费用。第2条甲方在《原服务协议》项下,截至2015年8月31日,已向乙方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该定金应视为甲方已向丙方支付的定金,按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就主泵技术的引进服务、甲方在《服务协议》项下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做出以下约定:“第1条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所有可能的,与奥地利安德里茨百万千瓦核反应堆主泵技术相关的服务,以协助甲方成功引进世界先进的百万千瓦级核反应堆主泵技术(主泵技术)。乙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与主泵技术引进相关的服务。第2条甲方是主泵技术的引进方,负责主泵技术的购买引进和消化吸收。乙方是甲方的商务合作伙伴,主要负责向奥地利安德里茨集团推荐,将主泵技术出让给甲方,并在引进过程中,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进行商务谈判、推进相关工作,取得主泵技术。第3条如成功实施主泵技术引进,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含税)。第4条服务费支付方式:(1)甲方在《服务协议》项下,已向中南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定金。……。第5条定金的抵付或返还:(1)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甲方与主泵技术出让方成功签订AP1000或者AP1000轴封替换泵主泵样机研制及技术转让协议,定金按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抵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2)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甲方未能与主泵技术出让方成功签订AP1000或者AP1000轴封替换泵主泵样机研制及技术转让协议,乙方应在2020年6月30日起的30天内,通过银行转账向甲方退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扣除自2015年7月协议签署之日起已经开支用于业务活动的余款至甲方的银行账户。……”原、被告签订协议至今,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引进核反应堆主泵技术,也未按约退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
另查明,1、中南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注销。2、被告法定代表人白朝平系奥地利安德里兹集团中国区总代表。3、2019年8月8日,原告公司财务总监李娟将《三方协议》及《服务合同》两份文件通过微信发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白朝平,2019年10月12日,被告将签章后的上述两份协议邮寄回给原告。
被告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四川青江花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袁来红
法官助理 祝小兰
书 记 员 徐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