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世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2民初430号之一 原告:上海盛世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469号2001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2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盛世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以与被告**的纠纷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世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