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02民初749号
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文化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经济技术合作区龙滨路华寓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国军,职务经理。
被告:任国军,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陈延年,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任国军、**、***、***、***、陈延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4,275.1元,由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