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1102民初22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8出生,汉族,木工,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龙滨路华禹小区5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556140180N。
法定代表人:任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气象局,住所地黑河市西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100001883677H。
法定代表人:崔立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远公司)、黑龙江省黑河市气象局(以下简称气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9月12日审理终结。宣判后,被告利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2月3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利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气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连带给付医疗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219,5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6,451.20元、鉴定费2,731元,合计272,950.20元;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初,***找***声称气象局办公楼要改造,让***找几个人改造办公楼,***找到***,约定劳动报酬为每天200元,10天一付。2017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用五齿锯拉石膏板时不知石膏板上面有铁架,致使五齿锯弹回,将***的左眼、左脸及颌骨等部位扎伤,工友**在场能够证明。***受伤后在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并被告知需要到省级医院治疗。***在哈医大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5,000元,其他医疗费由四被告支付。经与四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综上所述,***在工作期间受伤,四被告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辩称,***让***联系工人干活,***就给找了三个工人,一个瓦工、一个力工和一个木工。***是木工,干了一天活,第二天就出事了。出事之后***自己去的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当时***不在场,姓任的瓦工让***去看的,去了之后说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看不了,然后又去的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也说看不了,最后转到哈尔滨的医院。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费用***垫了500元左右,其他的费用都是***出的,大概20,000多元。当时***把钱给***,说先拿钱治病,***用这笔钱交的医药费及救护车的费用。***与***就是朋友关系,没有其他关系,多少年***都帮着***联系工人干活,都是免费的,***与***也已经认识一两年了。***是***雇佣的,与***无关,不应由***承担责任。
***辩称,***与气象局直接联系承揽的涉案工程,**锦把这个工程又转包给***,***雇佣的***等工人。***受伤其自己有过错,其受伤前***告诉***等人棚顶装修需把轻钢龙骨砸掉,而***故意用角磨机去切割轻钢龙骨,而且也没有戴防护罩、安全镜和安全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并不认识这些工人,工人如何与***谈价格,***不知情。***与***相熟,陪送去医院不是代表***。***受伤后,***又继续施工一大部分,只有剩余一小部分木匠活是财东完成的。
利远公司辩称,利远公司没有直接联系该工程,是***联系的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施工完毕后气象局已将施工款转账给利远公司。施工过程中气象局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气象局辩称,气象局与***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在诉状说是***和***雇佣了***,劳动报酬是每天200元,所以***与气象局没有雇佣关系。气象局与利远公司是加工承揽关系,气象局将任务交给了利远公司,并最后支付了报酬,利远公司根据气象局的要求完成了成果。***要求发包人对损失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利远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气象局已经尽到了所有合同义务。综上,气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对气象局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7年9月12日,气象局与利远公司签订黑河市气象局办公室改造施工合同,气象局将办公室改造工程发包给利远公司。利远公司将资质对外出借给***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让***联系几名工人,***遂联系***到气象局办公楼改造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2017年9月15日,***在工作过程中用五齿锯拉石膏板,因五齿锯碰到石膏板上面的铁架后弹回,致使***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全层裂伤、面部皮肤裂伤,经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0天。3.2018年6月22日,经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球萎缩属伤残7级;左眼睑严重畸形属伤残9级;误工期为3个月;伤后1个月需要护理,其中住院期间2人护理,余下时间1人护理。***因此支出鉴定费2,731元。4.2018年3月20日,气象局向利远公司支付工程款43,000元。利远公司认可气象局已将工程款全额给付。5.2017年9月15日,***为***出具收到21,200元收条一份,***主张上述21,200元均用于为***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其中有票据证实的数额为13,694.48元。***主张其自行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出院时医院向其退还了802.68元。***主张其给付***的21,200元系提前支付给***的承包费,待施工结束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但至今双方仍未进行结算。6.本次事故发生时,***没有佩戴防护工具,且没有从事木工工作的资质证书。7.***的工友**证实,二人的劳动报酬应由***支付,施工时使用的部分工具由***提供。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对于其合理损失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雇用没有资质的***从事劳务工作,且没有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工具,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辩解其已将工程转包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将***介绍给***,并未收取费用,对***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利远公司将资质对外出借给***进行施工,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气象局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利远公司,且工程款已经全额给付完毕,故其不承担责任。***主张的医疗费中,其自认除自行支付的4197.32元(5,000元-802.68元)外,其余费用均由被告支付。虽然***称其从**锦处收取的21,200元均用于为***支付相关费用,但因其中有证据证实的数额仅为13,694.48元,其余部分***不予认可,因此本院认定合理的医疗费用为13,694.48元。***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实际住院天数为10天,故其请求的合理部分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残疾赔偿金219,5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误工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误工期3个月的鉴定意见,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其请求的合理部分14,016.75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护理费6,451.2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伤后1个月需要护理(住院期间2人护理,余下时间1人护理)的鉴定意见,参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其请求的合理部分6,418.52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鉴定费2,731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理费用合计277,428.75元,应由***自行负担83,228.63元(277,428.75元×30%)、***负担194,200.12元(277,428.75元×70%),扣除先行垫付的9,497.16元(13,694.48元-4197.32元),还应给付184,702.96元。
综上所述,***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4,702.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4.25元,由原告***负担1,744.01元、被告***、黑河市利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65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对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宏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