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901号
原告:库车新瑞水泵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华能商贸城机电区6栋2号商铺。
经营者:伍军,该经销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坤江,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库车新瑞水泵经销部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202栋2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夏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车新瑞水泵经销部与被告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库车新瑞水泵经销部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新瑞水泵经销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新瑞水泵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库车新瑞水泵经销部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桂 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