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202栋2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莹,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田满疆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纳瓦格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吉满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田满疆红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新0105财保2160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田满疆红商贸有限公司在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恰勒东路信用社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价值877,104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田满疆红商贸有限公司在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恰勒东路信用社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价值877,10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梦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