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夏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39357.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2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名下有2个银行账户信息,对其零星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银行中的77373.3元进行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由于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加之属于轮候查封,故我院暂不能处置。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名下的证券开户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本院依法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的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6、对于申请书中载明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所在的地址,经我院向申请人新疆永兴同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电话核实后,该公司已未实际经营。被执行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委托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走访调查后,该公司现处于暂停经营状态,两公司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77373.3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邵振录
审判员     地力夏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建